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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昵称: 净水
姓名: 洪涛
性别:
生日: 1986-12-24
星座: 水瓶座
学历: 学士
院校: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兵指挥学院
行业: 司法/律师
头衔: 学生
位置: 中国-河南-郑州
家乡: 中国-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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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右铭:
与我长袖,我必善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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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点燃心灵的房地产专业术语(置顶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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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什么是商品房?
答: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2 问:什么是外销房?
答: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 问:什么是内销房?
答: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内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5 问:什么是复式住宅?
答: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住宅。这类住宅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复式为3.3米,而一般跃层为5.6米),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炊事、进餐、洗浴等,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中间楼板也即上层的地板。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适合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6 问:什么是跃层式住宅?
答: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住宅建筑形式。这类住宅的特点是,内部空间借鉴了欧美小二楼独院住宅的设计手法,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梯联接。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二层或二层合一的采光面,即使朝向不好,也可通过增大采光面积弥补,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干扰较小。
7 问:什么是居住面积?
答: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居室净面积之和。所谓净面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的水平面积。
8 问:什么是二手房?
答:二手房即旧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 北京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政策,成就了二手房市场。一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9 问:什么是产权置换?
答:是指居民之间以自身原有产权房进行置换的一种业务。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进行,并可由中介代办置换手续。
10 问:什么是房地产产权?
答:房地产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 问:什么是按揭?
答:按揭是英文"mortgage"(抵押)的音译,是指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产产权转让给按揭人的行为。
12 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的制度。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个人存储,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支出,其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2)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3)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
13 问:什么是印花税?
答:印花税的客税对象是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凭证,包括房屋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14 问: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主要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税率为3%—5%。
15 问:什么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答: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者能自主支配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一定数额借款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房地产以获得清偿。
16 问:什么是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答: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
17 问:房屋
答: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18 问:商品房  
答: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19 问:房改房  
答: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20 问:存量房  
答: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21 问:集资房  
答: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22 问:微利房  
答:亦称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23 问:解困房  
答: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24 问:再上市房  
答: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25 问:廉租住房  
答: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6 问:花园式住宅  
答: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27 问:公寓式住宅  
答: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28 问:安居工程住房  
答: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29 问:经济适用住房  
答: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30 问:住宅  
答: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31 问:成套住宅  
答: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32 问:非成套住宅  
答: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33 问:公用设施用房  
答: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34 问:商业用房  
答: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35 问:国有房产
答: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36 问:自管房产  
答: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37 问:集体所有房产
答: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8 问:私有(自有)房产  
答: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39 问:期 房  
答: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40 问:有限产权房  
答: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41 问:钢结构  
答: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42 问: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答: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43 问:钢筋混凝土结构  
答: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44 问:混合结构  
答: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45 问:砖木结构  
答: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46 问:房屋层数  
答: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47 问:地下室  
答: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48 问:半地下室  
答: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49 问:假 层  
答: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50 问:搁楼(暗楼)
答: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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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强迫劳动罚不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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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强迫劳动罚不当罪2007年07月19日10: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   岂容强迫劳动罚不当罪

 

  作者: 杨支柱

 

  黑砖窑的奴隶主强迫一名奴隶劳动。奴隶说:“我有钱。我叫家人拿钱来赎身。你放我走。”奴隶主如果答应了“赎身”的要求,就犯了绑架罪,十年以上;如果拒绝其“赎身”的要求,继续迫使其劳动,那么,就只是强迫“职工”劳动罪,三年以下!

  编者按:“黑砖窑事件”凸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一些问题。

检讨问题以求永绝后患,无疑是比问责几个公务员更为急迫的事情。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杨支柱先生的文章独具慧眼,谨此特别推荐。

  “黑砖窑奴工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很多人惊讶地发现,对于性质如此丑恶、后果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却很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奴隶主”和打手们还可能涉及其他的犯罪行为,如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非法经营等,因而有的人实际被判处的刑罚会比强迫劳动罪的最高法定刑高得多;但是这并不能掩盖我国刑法对强迫劳动犯罪行为惩治不力的问题。

  强迫劳动的严酷性被严重低估

  刑法对强迫劳动罪规定的法定刑与第二百三XXXXX条第一款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相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但是在构成要件上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在被处罚主体上强迫劳动罪只处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还没有类似第二百三XXXXX条非法拘禁罪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样的结果加重规定。这意味着1997年刑法制定时,在立法者眼中强迫劳动罪的罪恶远较非法拘禁罪为轻。但是通过“黑砖窑奴工事件”,我们看到了强迫劳动令人发指的罪恶。

 

  非法拘禁是强迫受害人不作为,强迫劳动则是强迫受害人作为。正如“不许说话”比“不许不说话”的时代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较轻,强迫说谎比强迫沉默对受害人的人格侮辱更甚;强迫劳动本身就比非法拘禁更加恶劣。一个被非法拘禁的人可能在拘禁中获得人道甚至恭敬的对待,但一个被强迫劳动的人则不可能保有人之为人应有的尊严,他被当作给“主人”干活的牛马,甚至过着连牛马都不如的生活。为了达到强迫劳动的目的,毫无疑问需要剥夺自由,但往往还要对受害人另外施加侵犯身体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国际社会一向只谴责强迫劳动却从来不谴责合法的监禁。

 

  强迫劳动的获利目的也使得强迫劳动通常比非法拘禁对受害人的侵害、对社会的危害更严重。法律人都知道,一些对权利人构成轻微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是以获利目的为条件的,一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也是以获利目的为条件的。损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一旦与获利目的结合,就如运动员吃了兴奋剂或老虎添上了翅膀,其动力和能量都大为增强。因此危害本身相近的两种行为,其中有获利目的的必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譬如绑架,就是一种以获利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法定刑比非法拘禁就重得多。

 

  由于创造性的劳动难以在强迫下进行,也由于从事高产出劳动的人社会地位较高难以受到强迫劳动的侵害,强迫劳动侵害的通常是低技术的体力劳动,这意味着强迫劳动必须长时间地进行才能为犯罪分子创造值得一博的利润。因此凡强迫劳动以获取利润,势必长时间地剥夺受害人的自由。强迫劳动居然还要另外附加“情节严重”的条件才构成犯罪,可见是没有道理的。

 

  强迫劳动的性质到底有多恶劣,刑法中强迫劳动罪的法定刑到底有多荒谬,通过凯迪网友张德明的一个假设可以看得很清楚:

 

  黑砖窑的奴隶主强迫一名奴隶劳动。那名奴隶说:“我有钱。我叫家人拿钱来赎身。你放我走。”那么,这种情形下,奴隶主如果答应了“赎身”的要求,就犯了绑架罪,十年以上;如果拒绝其“赎身”的要求,继续迫使其劳动,那么,就只是强迫“职工”劳动罪,三年以下!

 

  在这个假设的案例中我们发现,强迫劳动和绑架都是以非法剥夺他人自由来获取财产,但强迫劳动对受害人的损害比绑架更严重!绑架通常会对受害人的身体施加暴力,强迫劳动又何尝不是?如果说强迫劳动和绑架还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绑架的受害人通常是有钱有势的人,而强迫劳动的受害人通常是无权无势的穷人。对于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难道法律对穷人的保护和对富人的保护应该有那样大的差别吗?

 

  数罪并罚亦颇多漏洞

 

  由于强迫劳动过程中加害人往往还会触犯其他罪名,而且强迫多人劳动本身也具有多个强迫劳动的犯罪构成,对强迫劳动的处罚必定涉及数罪并罚问题。导致强迫劳动刑罚过轻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所谓“限制加重原则”和司法实践对“数罪”的解释。

 

  关于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就是我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所谓“限制加重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意味着数罪并罚时其中任何一罪的量刑实际上比单独犯一罪者处罚还要轻。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与累犯从重原则是相矛盾的。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数罪与累犯一样,表明罪犯的主观恶性较初犯为大;即使不从重处罚,也断无在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刑期的道理。在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刑期,尤其是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客观上无异于对罪犯在短时间内多犯几次罪的鼓励!依我看,数罪并罚至少应采取按总和刑期执行的“并科原则”,并且取消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的限制,各罪的总和刑期有三百年就判三百年。这比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威慑力更强,因为无期徒刑和死缓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监禁时间一般为十多年至二十多年。

 

  更严重的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实践对数罪并罚中“数罪”的理解。我国刑法学界和刑事审判实践把“数罪”解释为“数种罪名”而不是“数个犯罪构成”。这必然导致对同种数罪(即多次触犯同一罪名)的处罚太轻,导致对多次触犯同一罪名的放纵。侵犯财产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罪等的同种数罪由于按金额大小划分法定刑档次并实行金额累加量刑的办法,这样解释数罪的危害还不大。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由于法定刑没有根据受害人数分档,其结果是对于侵犯人身的犯罪惩治力度和量刑的公平性远不如前述所谓“数额犯罪”,这与优先保护人身权的法理存在明显冲突。如果一个犯罪构成量刑一次,然后计算总和刑期并且不受“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的限制;那些大规模强迫他人劳动的“奴隶主”即使没有杀人、重伤罪行,这辈子也别想出狱了。当然,由于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这样做只能先修改立法并且只能惩治立法修改后的犯罪行为。但将“数罪”解释为“数个犯罪构成”应该属于法律适用中的解释问题,最高法院可以就此做出解释并适用。为了加强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我还建议刑法今后修改时做出规定:侵害人身犯罪的受害人为数人时,即使只有一个犯罪构成,也准用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能够被拐卖的不只是妇女、儿童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那些强迫他人劳动的罪犯如果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他就少了一个罪名;尽管收买被拐卖的智障者在主观恶性上跟拐卖儿童毫无差别,但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却没有办法定他的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也没有涉及对智障者的保护。虽然智障者跟儿童一样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甚至比年龄较大的儿童更容易受到来自他人的侵害;但是我国的刑法却没有在拐卖和收买的问题上为他们提供保护。

 

  其实何止是智障者,正常的成年男人一样可能因为受骗或不小心喝了人贩子的迷药而被拐卖。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为了强调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而将1979年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明显的失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应该尽快修改,恢复“拐卖人口罪”的罪名,并对拐卖妇女、儿童或智障者的规定更重的法定刑。第二百四十一条要做出相同的修改。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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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涅

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活跃的人民。
——密尔

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
——卢梭

国家是为人而建立,而人不是为国家而生存。
——爱因斯坦

在我看来,强迫的专制制度很快就会腐化XXXXX,因为暴力所招引来的总是一些品德低劣的人。而且我相信,天才的暴君总是由无赖来继承,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规律。
——爱因斯坦

政府常常死于谎言。
——卡莱尔

在这种欺骗上建立起来并且依靠恐怖来维持的XXXXX不可避免地要被它自己所产生的毒害所毁灭。
——爱因斯坦

现在还在对历史撒谎的人是可耻的。他们的谎言将以同样的方式再次纠缠他们自身,历史总是对不公正给予惩罚和对说谎者表示藐视,不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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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创伤”?并不是因为六百万人惨遭屠杀,而是因为,六百万人在当时能够被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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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它的目的是什么,不论它标榜的是什么乌托邦式的解放性的宗旨,如果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男男女女没有说出心里话的自由,就不是一个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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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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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眼睛是由黑、白两部分组成的,可是神为什么要让人只能透过黑的部分区观察世界呢?因为人生必须透过黑暗,才能看到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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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一个国家变XXXXX间地狱的东西,人们总是试图将其变成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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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思想,无声而又荒凉,在尸体间摸索着前进,穿过泥沼与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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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的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正像球戏中一个球向另一个球冲撞时就应该发出的效力一样。绝对的服从,就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甚至连发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为他无须思想,怀疑或推理,他只要表示一下自已服从的意愿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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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制的国家里,教育从某些方面来说,是等于零的。它不能不先剥夺人们头脑中应得的一切,然后再给人们一点点的东西;不能不由培养坏臣民开开始,以便培养好奴
隶。
——孟德斯鸠

腐化是专制政体的宿命,因为奢侈存在于专制的本质之中。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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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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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家郭道晖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谚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法谚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法谚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不处罚。——法谚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法谚

约定必须遵守。——法谚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拉基斯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伏尔泰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美]罗尔斯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罪。——英美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XXXXX·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西方法谚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

救济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英美法谚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法]摩莱里:《自然法典》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马丁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棚濑孝雄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L.亨金

人权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

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繁荣的国度》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美]爱德华·S·考文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英]洛克:《政府论》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美]德沃金

如果法律没有不明之处,就不存在解释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不仅无益,而且是有害的。明确的法律条文需要解释的惟一情况是立法者在制定这项法律条文时出现了明显的笔误或差错。——法国:布乐所

多嘴的法官没脑子。——英国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伯克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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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XXXXX杀城管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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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XXXXX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XXXXX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XXXXX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XXXXX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XXXXX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XXXXX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XXXXX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XXXXX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XXXXX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XXXXX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从本案来看,被告XXXXX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置,被告并不清楚。被告XXXXX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置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XXXXX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
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XXXXX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
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XXXXX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XXXXX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XXXXX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XXXXX是名优秀的学生;
3.XXXXX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XXXXX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XXXXX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XXXXX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XXXXX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XXXXX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XXXXX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XXXXX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XXXXX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XXXXX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XXXXX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XXXXX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XXXXX,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置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XXXXX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XXXXX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XXXXX?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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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千万富翁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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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世界)作者名字没办法获得,暂时这样,容后补充) 律师收入相差悬殊 高学历“海归”年收入超千万 入门级实习律师月收入刚过千元   
北京执业律师已突破万名 调查发现--- 
随着时代的前进和经济的繁荣,律师的职能早已超越了港片中头戴假发、身披律师袍、口吐珠玑、舌生莲花的形象。他们原本就不菲的收入,更是呈几何级数上升。 
北京市司法局上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北京执业律师已突破1万名。2004年度,这些律师的行业收入突破50亿元。业内人士保守估算,这1万名律师中至少有200名的个人资产已达到了千万富翁水平。这就意味着,每50名北京律师中就能诞生一个千万富翁。粗算下来,北京律师年均收入可达50万元。 

  开栏语 

  社会经济正在飞速发展,落实到具体环节就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常常发现不经意间邻人就富了起来。对自己现在的职业收入满意或不满的人多少都对其不曾涉猎或是觊觎已久的另一个领域心存好奇,更或者心有不甘。 

  “收入调查”作为本报经济板块的全新内容,正是为了满足读者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由记者来探问“收入”这个敏感的话题,为读者掀开冰山一角。 

  无心的看个热闹,有心的看个门道。看罢无论是满足了您的好奇心,或是让您对所在行业信心倍增放手开疆扩土,又或是使您茅塞顿开捶胸痛恨重整旗鼓,都不算违背了我们推出这个栏目的初衷。???编者 

  年收入上千万 不打官司的最挣钱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元(化名)昨日告诉记者,目前非诉讼业务已成为律师行业最大的“聚宝盆”,国内外企业的收购兼并业务、企业资产重组、跨国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以及涉外法律服务等非诉讼业务已是律师们最抢手的业务。 

  40多岁的李元以前也是和大家一样,费劲辛苦找案源,为一些小刑事、民事案件做辩护,忙活一年半载也就挣个几千元钱。上世纪末,他取得了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此后专做金融证券业务,收入直线上升。现在,他平均每月收入都能超过1万元。去年接了几个标的过亿元的资产重组案,到年底总收入更是超过了百万元。 

  李元透露,一些年轻、高学历的“海归”律师收入会更高,能干的年收入可以达到上千万元。这些年轻人因为有留洋背景,所以一般都瞄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外汇业务、海外上市等完全国际化运作的业务。这些业务的标的大都有数十亿美元,按照1%至5%的业务提成,一笔业务就能挣个上千万元。最后按参与人头分下来,每个人也二三十万年薪。 
  
  地产律师轻松进军中产 

  王笑天,36岁,北京一家非常有实力的地产律师事务所的当家“小生”,年收入30万元,俨然已经是一副中产派头。目前,他已在北京置办两套房产、一部捷达王轿车。穿衣服已有固定的名牌,买菜从不到普通菜市场,只吃超市里用保鲜膜包好、价格不菲的绿色蔬菜。 

  王笑天说,这几年,北京大量兴建商品房、高档公寓,给律师行业带来了无限的商机:消费者买房子发现问题要找律师;地产商办贷款、做法庭被告同样需要律师;购房者按揭贷款也要请律师;买房后转手过户还要找律师。总之,几乎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律师的参与。 

  王笑天举例说,如果一个律师和某个银行关系很好,被委任负责办理某个楼盘的按揭,那么这个楼盘凡是要找此银行贷款的,都必须通过这个律师来办理。如果一个月销售出去了10套总价100万元的楼房,那么按照总房款的4‰提取律师费,这个律师可以获得4万元。扣除上缴事务所的50%到60%,自己当月最后可获1.6万到2万元。 

  根据统计,年收入二三十万元的律师在北京已比较普遍,目前大约有近2000人,占律师总数的20%。 

  每月五六千元 京漂一族淘金实属不易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的许武(化名)律师和他的同事来京已经两年多,目前两人还居住在单位提供的一幢老单元楼内。 

  在山西的时候,许武还是当地比较有名气的年轻律师,月收入在当地也属于中上水平。可他一到北京就体会到了巨大的落差,一开始由于人生地不熟,没有任何案源,除了单位给每个人提供的2000元工资,许武没有任何其他收入。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许武已经开始在北京立住脚跟,今年30出头的他目前已经成为几个公司常年的法律顾问。他说,按照每个公司一年5万元左右的顾问费计算,他和另外两个合伙人每人每月大概能拿到五六千元。 

  像许武这样漂在北京的外地律师很多。据北京市司法局统计,北京有律师执业机构892家,其中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有55家。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大部分“京漂律师”收入状况并不太好,月薪平均在2000元到5000元,和北京本地律师相比属于中下水平。而到最后,一些律师还不得不打道回府。 

  月进账千把元 实习律师垫底熬5年 

  律师收入从高排到低,得到的是一个“金字塔”形状,而“金字塔”的最底端就是那些刚从大学毕业、或者是刚通过司法考试的新手K且蛭澳邸保厝怀晌墒κ杖搿敖鹱炙弊钕旅娴囊徊恪?

  23日,一位名叫小糖(化名)的女孩在一个律师论坛上讲述了自己两年来的执业体验。 

  小糖2002年12月办了执业证,随后就去一个律师事务所做实习律师。2003年一年,小糖共做了20多个案子,都是与人合作,加上咨询的收入、帮忙开庭的收入和稿费的收入,全年收入6000元。2004年,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在内小糖共做了30个案子,实际收入1.2万元,账面上还有1万余元的风险代理费,当事人一直拖欠着。今年开始,小糖自己揽了3个案子独立做,每个月开始有1000多元的收入。 

  “5年是一个坎。”调查中,很多律师都这样告诉记者,此后工作、事业才会日趋稳定。 

  也正因如此,实习律师收入虽然很低,但是大都没有动摇过从事律师职业的信心。他们认为,随着个人客户和专业知识会不断地积累,而收入必然也将长期递增。“说白了,就是越老越值钱”。 

  不同地区律师收入表 

  中国.上海 

  平均年业务收入在21万元人民币,律师的平均年薪在7万元,最高年薪100万元以上,最低年薪3万元。 

  中国.香港 

  平均年收入在2.18万港元,最高年薪1000万港元以上。大学毕业生最高年薪5.75万港元,最低年薪6万港元(香港城市大学刚刚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 

  美国 

  平均年收入8万多美元,而事务所的合股人平均年收入高达20.2万美元,辩护律师每小时收费最贵为650美元。前50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平均年收入为500万美元。 

  英国 

  平均年收入在4万英镑左右,律师最高年收入都在100万英镑以上(据英国国家统计办公室和英国沃维克大学等机构的最新调查)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forum.chinalawinfo.com/ltpages.asp?lsid=30&id=76313&ltSty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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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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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思路 
 
一, 相关概念解析 
(因为要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所以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相当重要), 
这说明排除了雇用关系、承包关系、定做加工关系、承揽关系、诸如保姆、钟点工,不具招工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招用的临时工,农村承包经营遍及雇用的长短工、农村及社会族群之间的帮工。 
但是对于离退休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属工伤,在重庆万州已有判例认定为工伤 
相关链接:1951年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办法,2004年1月1日国务院条例 
一、 非法用工:现阶段能进入仲裁程序,或叫能立案受理的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 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 
二是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之间变赔偿数额之间发生的争议。,由此可以看出,非法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应有经营字号,商业品牌,或是对外使用权的称号,只是另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而已,说明并不包括包工头雇用工人的情形。 
非法用工与事实劳动关系 
非法用工是不一定构成工伤,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种特殊的雇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判断一是双方对工作内容是否约定,即是否达成了合意,当然有中介人员证明更好 
二是员工的工作内空是不是属于单位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性工作,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的意图,并非一次性工作, 
三是是否接受了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以及控制关系,比如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比如遵守规章制度(考勤与考核等到)这是关键。劳动关系中,有从属关系,劳动者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另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另也可以借鉴英国的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标准,即控制标准,并且综合组织标准,(所做工作是不是组成部分,比如护士对于医院与旅客对于出租车是不同的),还可以去考虑一下工具因素,即生产工具的归属。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 
所谓内部承包,企业将部份工作承包给企业自己的职工,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管理待业,职工的行为变是代表企业行使的职务行为,该职工自行招用的人员与企业之间应是劳动关系。 
而外部承包,如果承包方是工商登记具备经营资格的独立主体,则承包方招用的人员与该承包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发包方无劳动关系, 
如果承包方是自然人,自然人与发包企业是承包关系,与招用人员之间是劳务关系,承包方与其招用人员和发包企业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对于无资质和经营资格的农村包工队承包建筑工程,对外施工以建安公司的名义,建安公司又默许,而且建安公司对工程量负责,应认定包工队的农民工与建安公司是一种用工关系。 
 
三、 承揽关系 
看提供是一种劳务还是一种劳动成果, 
一是可以从工作的具体时间是由承揽人定的, 
二 不是由对方来负责监督和管理,也就是有没有人在场, 
三 是所需的主要材料是承揽人负责采购和使用,以及技术是由承揽人负责,要保证质量,比如质量不符还要维护。 
 
 
四、 劳务关系 
广义的劳务合同除了雇用,还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旅游、演出、银行转、劳动等。 
分为两类,一类是标的是劳务,二类标的是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包括承揽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用合同。 
五、 雇用关系 
(雇用关系)特点有三 
一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二是雇工受雇主控制,即存在隶属关系,这种控制表现为在对于雇员在职务活动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是指导,就是说雇员在工作时是听命于雇主的,必须服从于监督和指导, 
三是雇员为雇主所选任,以亲自选任为原则,以授权选任为例外,如无授权虽从事工作也不构成雇用关系 
附1.与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是从雇用关系发展而来的,它只是受劳动法调整的雇用关系 
一是劳动关系涉及到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的双重属性,而雇用关系则只是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 
二是劳动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必须要有用工权,即五类主体,如无则按雇用关系, 
三是劳动关系隶属性较为规范,体现为劳动合同,而雇用关系隶属性不具体,劳动者几无权利可言,, 
 
法律的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几个典型劳动争议 ,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应适用劳动法,而作为雇用关系以民事法律来处理赔偿,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总结,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责任,。 
但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却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实际上就是将那些具有劳动因素但实为雇用关系的也纳入了劳动法的范畴。 
案例有刘明,罗友敏、龙健康,姜建国,张连起张国莉等。 
附2.与承揽关系, 
一是雇用中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从属性劳动,雇主可以对于工作可以干预,雇工没有自主选择权,承揽则是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工作有完生的自主权。 
二是雇用偏重于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而承揽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三是雇用中的合同义务不能转移,而承揽是可以的, 
简要一点即是农村中的点工与包工的区别。 
附3与家政服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 
一是一个在生产经营活动国中,而一个存在于生活消费服务中, 
二是,一个有隶属关系,有人身依附关系,一个则是地位平等,, 
三是家政服务不适用雇主赔偿责任,只是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如无过错也只是以其对方是受益人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附4与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指聘用的临时工,试用工,是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发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就是欠缺了订立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在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条和第89条有规定。,仍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附5现行雇主责任, 
过去对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法院在自己的会议纪要中按如此原则来办,雇工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雇工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雇工有故意的,雇主不承担责任。建议按无过错原则来办理。 
现在执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附6未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 
未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关系,此类劳动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是非法用工,只能由行政部门处理,一种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种认为宜作为雇用法律关系。 
 
附7法理探讨 
举例说明: 
事实如下,粮管所与村小组之间签订了搬运合同,村小组通知村民搬运。 
一论文认为粮管所与村小组是劳务关系,村小组与受伤者是雇用关系 
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或是雇用合同关系,而雇用人与劳务接受人之间是劳务合同 
一论文认为粮管所与受伤者是劳务关系, 
 
 
二、 操作实务 
一.工伤范围: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包括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以及人们一直称呼的临时工。但据相关法律已无临时工这个概念。 
二.工伤要考虑的因素, 
理论专家的观点:一是特定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三是劳动过程,时间要素,区域要素,利益要素,公益要素。 
法院法官的观点:工伤认定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工作原因、劳动用工关系。工伤界定的一般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或从事工作业务,主观并非故意,统称为四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工作原因、主观故意。 
 
三.工伤情形:(参考了各地司法判例或是各地的具体条例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已死亡,在工作中,负全责,因为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以法院判决有罪,不列入犯罪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2001)深中法行终字第176号,中国天诚深圳公司诉深圳市社保局 
2.上斑第一天,洗涮工因地滑不慎摔倒抢救无效死亡属工伤 
3.上班前十分钟因为如厕而摔伤,因为已进入工地,如厕是为工作而作准备,是工作的延伸,一审认定为工伤 
4.因赔喝酒而出病算工伤,如果醉酒原因是为公事的话 
5.司机违章肇事算不算工伤,是指负全责吗 
6.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不算工伤,未纳入115种职业病范围 
7.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或是在旅游集体活动中受伤是否属工伤,不明确,但在事业单位人员公伤中有规定 
8.为个体户的工作而受伤, 
9.因工伤而患上了非典,即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了疾病,应视同工伤 
10.在单位食堂用餐时中毒视同工伤,并一般要经过县级卫生部门的验证 
11.农民到钢材市场为个体私营业主从事搬运业务,但是劳动主体不固定,劳动对象不特定,劳动时间不确定,劳动内容(劳务多少)不决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认定为因临时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劳务(帮工)关系。因此,被告尹某在提供劳务的活动过程中受伤,只要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纪臣废旧经营部,就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予以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 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比较 
工伤主要有伙食补助费,医疗期停工留薪补助,生活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而人身损害主要有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伤葬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劳动争议操作点滴实务 
1. 劳动争议案件的种类有去职纠纷、管理纠纷、待遇纠份、劳动合同纠份、其它劳动争议纠纷 
2. 时效审查,即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是起十五昌内向法院起诉 
3. 地域管辖,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发工资历的单位 
4. 按上海及最高院的规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因为是终止,只能证明是单位故意不签,则要求损害赔偿, 
而按劳动部的规定,解除又可获经济赔偿。 
5. 解除劳务关系可否经补偿,不给 
6. 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比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7. 对非法用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8. 现对工伤的操作实务上,一般是当事人已申请劳动仲裁,如对工伤有分歧,则仲裁委委托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二是当事人自己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第一种情况,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是有问题的,另外劳动仲裁委是否就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应该对此予以立法。 
9. 对于工伤鉴定有三种情况,理当事人申请,二是仲裁委委托,三是法院委托,应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0. 重庆一中院运用法律精神进行工伤判案,对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之后,参照了事业单位的公伤认定办法,二是对企业内设机构组织活动视为单位的组织活动。 
11. 仲裁的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而贯彻劳动法的意见则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要知道争议是发生在双方之间,而且侵权在前,争议在后。争议处理条例又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12. 资料,每一分钟全世界有四个工伤,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有职业伤害代替工伤。 
13. 工伤免责。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签定了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有明确规定,则按合同执行。 
1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5. 第三者致伤打工者可获得双份赔偿,按人身损害司法解释12条规定,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因为工伤与人身是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应各自在不同的诉讼制度下解决,按各自实体法进行处理。 
而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施的是补偿性原则,不能获得双份赔偿金,应按照保护最高标准来进行。 
16.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体上作过裁决,二是在程序上作出过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等,体现在司法解释第2至第4条 
17. 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全面审理,体现在被仲裁判裁决承担责任的一方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并无具体的诉讼请求,无非是通过起诉使裁决不生效,但是法院却要不得不处理原告未请求的事项,并未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18.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提出增加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应在诉讼程序中另行提出, 
19. 劳动争议程序不存在反诉的问题,应为反诉有三个条件,一是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二是反诉是独立的诉,三是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关联性,而在劳动案件中被认为提出 反诉的是为了反驳本诉,而如果一旦是独立的诉讼请求也只能另行去仲裁,所以有违上述一二点。 
20. 起诉与原仲裁裁决效力的关系 
有关法律规定,收到裁决不起诉则发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提起诉讼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中一般认为法院驳回了诉请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而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起诉 后又生效的只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又被准予撤诉的,二是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被驳回起诉的。 
21.企业破产案件中,诉讼主体可以是清算组或者是主管部门或是开办单位。 
22.企业破产案件中,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发生变化,是否一定要通过撤回起诉,重新起诉才能解决呢,由于法律关系与法律性质并不发生本质的变化,且原告享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示求等到处分权,另也按照两便原则。 
2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同之理解,一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晶,二是指用人单位作出处分决定之日,三是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一方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之日 
以及劳动争议时效中止只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期三十天,或是仲裁委受理后的答复期。并无中断的规定。但是有延长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可另外的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应当受理。至于说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则可以说不是一回事, 
另有观点认为劳动部的意见也是将60日作为可变期间规定的,不能理解为除斥期间,而只是时效制度,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比如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或是提起诉讼(向有关部门解决争议等外),都应可以引起时效中断。 
24.劳动局不能对伤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否则就是超出了职权范围。 
25.外派劳务人员在外造成工伤,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否则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与外派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工伤的关系还须商榷。 
26.工伤认定现在有无时效,时效是否有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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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一男生——强整帽檐欹侧,曾经向天涯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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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课——赤日炎炎似火烧,野田稻禾半枯焦。
  下课铃——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期末考试——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公布四级成绩——月子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
  竞选失败——夜阑卧听风吹雨,铁马冰河入梦来。



  网虫——闲来无事不从容,睡觉东方日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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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里的广告——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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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情人——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网络写手——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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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都应该反思,社会何以变成现在这样?
是社会质变了,还是我们都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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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纤夫!(那有几多爱?)
天府的脊梁,我想,没有什么可以打动我了,除非涉及到我和我的家人。
但是我错了,当如此之多的图片摆在面前的时候,
那种强烈的的视觉冲击和久违的震撼深深的打动了我,
我感到自己的心那种深深的痛,眼睛也有发热的感觉。




塞外的春天乍暖还寒。4月的一个早晨,天空飘洒着纷纷扬扬的雪花。
一个中年男子的菜摊车上坐着一个小男孩,
孩子用给菜保温的被子围着,父亲不时用手给儿子掖掖被子。
在阴暗的背景和漫天飞舞的雪花的衬托下,
儿子稚嫩红润的小脸与父亲饱经沧桑的脸形成对比,
父子俩面对生活的艰辛相依为命,特别是父亲使劲发出叫卖声时,
脸部表情感人力度之大,使人看后心灵为之震颤,
这就是生活在贫困山区的父子,他们一生别无所求。只求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
也许一辈子他们都不知道外面的世界是什么样子。
他们没上过楼梯,没打过“的士”,没进过电影院,
可就是朴实勤劳的人们一代代的供养着我们。
皇天厚土无以回报。爱他们吧,至少在感情上尊重他们。否则我们还谈什么人性?




当代矿工每次都有冲动。现在的社会,对于许多白领而言,是一个享乐主义的社会。
仿佛纪律、严谨、敬业、吃苦这些东西,都已经完全过时。
仿佛只有瞬间快乐才是人生的最高追求。仿佛孝顺、奉献、牺牲、宽容都是愚蠢。
仿佛美貌、气质是可以超越家庭利益的东西,
所以有些所谓才貌双全的美女一心要嫁给老外,以此享受一种高品位的生活!
仿佛财富、知识是可以用来超越公司利益的东西,
所以有些人高级白领无所用心,不思进取,还美其名曰:注重生命质量!
我完全支持,人可以追求自己更高的生活质量,但是----
我更加坚信,只有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家庭创造价值,为朋友创造价值的人,
他们的人生才是有价值的!本质上自私的人,他们的生命终将是苍白的!




城管走后,哭泣的卖红薯老人。
这个在街上卖红薯老人的三轮车链条被城管人员剪断,前轮钢丝被城管踩断。
城管干完就走了,他靠着墙哭泣。
好心的路人纷纷向老人施出援手,大家帮他把钱收到怀里。
中国人是很好面子的,这个草民也有面子。
他现在不能要面子了,老泪纵横,必是伤心到了绝地。
因为他得吃饭,他是个老人,所以他做不了民工,他也没力气去偷抢,
他是个男人,所以他当不了妓女,卖不了淫,他也得活呀!
你不让他卖东西也许是对的,那你给他指条活路呀!
关注社会最贫困人群的生计问题,是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侯了。




同在一片天空下!
这就是那张在网上广泛流传,引起了无数争议的照片。
我想,这张照片最大的现实意义不在于它揭示了社会巨大的贫富反差,
更让人揪心的还在于:当这两个孩子长大之后,
我们又该用什么来保证他们所代表的两个阶层的和睦相处?




雨中曲!
我们现在生活的社会在飞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富足,
我们、我们后代生活的越来越轻松。我们把人类从在与大自然几千年的斗争里,
只用了二三百年就解放出来,却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虚无与空虚,
我只是想告诉大家:只有经历了生活中的苦难,或真正理解了别人生活的苦难,
才能更深入认识到生命本质的意义,和自我的存在,掌握正确的生活方式。




我只想要回我一年的工钱而已!每个人对苦难的理解并不相同,
其实这些物质生活已得到极大满足的人还不是很可怜,
万恶之源的金钱给你们带来了什么?神经衰弱,高血脂,肥胖的走不动路的硕体,
担忧财产,夫妻隔膜,孩子缺少爱心,空虚的灵魂,盲目的自大,脆弱的自尊……




我可爱的女儿,我拿什么给你们幸福?




不是我影响市容----我很饿``````



再收紧!!!暂时的窒息,只为一顿不太美味的早餐```



少年不言愁!
至少你可以让自己和老迈的母亲填饱肚子,应该羞涩的是那些哈日的混帐阔少!




我们的快乐!
老婆,我好着呢,吃的好睡的好,穿的也好!大城市真漂亮……





乖,不哭,奶奶赚钱去,送你去读书!!




最震撼的呐喊,你听到了吗?难道仅仅是同情,难过……




垃圾堆里的精神家园


那天,我们可以读书了,我们高兴了,爷爷却哭了



为了救学生,这位老师的人生停止在这里``



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刘老家村11岁的刘小环为了能上学,每天去给窑厂背砖坯,
她每次背16块,重40公斤,走140米,只得3分3厘工钱。




这是中国教育制度的悲哀,我希望每一个中国人都能够看到这些照片,
来唤醒亿万中国人的人性,发挥我们智慧的本质,来救助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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